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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清理各类乱收费,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积极应对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的影响,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城市仍然存在出租汽车供求矛盾突出、市场管理不力、劳动用工不规范等矛盾和问题,加之近期燃油价格上涨,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因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出租汽车行业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控制出租汽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保持市场供需平衡,确保与公共汽车等客运方式协调发展。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调整和优化经营方式,以资产为纽带,通过重组兼并,推进规模经营。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管理,维护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各方的合法权益。深入研究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予以解决,努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制度,保持运力运量基本平衡。各地要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出租汽车行业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速度和规模。县(市)出租汽车行业规划,由省辖市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辖市出租汽车行业规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出租汽车行业规划的地方,一律不得新增出租汽车。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导致供求关系失衡。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秩序和环境。
  三、严格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规范有偿出让金收支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已经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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