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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

  五、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加强对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七、市、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情况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核查时,按照《节能备案登记表》进行节能设计实施情况的核查。市和区县建委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中,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有关规定、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八、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97-2005)和有关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程的,不得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九、建设(开发)单位完成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住宅的结构形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同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告知购房人在建筑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建筑外墙保温、建筑外门窗,不得随意改变、拆除或更换采暖供热系统管道和设备等内容。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销售所在地明显位置,对所销售的房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公示,包括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名称及版本代号,墙体保温材料、做法及厚度,外门窗框架的材质、厚度和玻璃种类、厚度。
  十二、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区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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