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05]709号)
各区、县建委,市规划委各分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工程设计单位,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和《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落实建设部《关于
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确保节能建筑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4)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三、自2005年9月1日起,建设(开发)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如实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节能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建设(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节能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可以从北京建设网下载(网址:www.bjjs.gov.cn)。
《节能备案登记表》内容真实、齐全、有效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存,一份交建设(开发)单位。
四、市、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县建委)在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时,应查验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