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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青海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3、司法援助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乡困难群众法律诉讼费用,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4、就业救助制度。为城乡困难家庭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偿介绍就业岗位,在劳务输出中优先安排特困群众,减免各项就业前培训费用,增强困难群众的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住房及水、电、暖等专项救助制度。
  (三)健全社会互助制度
  1、重大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制度。大力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协作精神,发扬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按照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发放捐赠款物并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2、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制度。继续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月”活动;健全捐赠款物登记、保管、运输和发放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继续搞好“定点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3、慈善救助制度。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等民间团体的优势,争取国内外慈善组织和慈善人士更多的援助和合作;倡导并支持慈善组织积极开展特困家庭助医、助残、助学、助困等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困难群众提供各种“义工”服务。扩大福利彩票发行,募集公益资金,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网络建设。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筹措和落实救助资金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运行机制,整合资源、整合制度、整合职能,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各项救助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各种标准及程序。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社会救助的投入力度。同时,要通过社会募捐和慈善捐助,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困难群众从各部门、各行业,各层次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救助。要强化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范围、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审计检查制度,确保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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