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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青海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2005年至2007年,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逐步建立专项救助制度,形成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2008年至2010年,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增长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我省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以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社会互助和慈善捐助为补充,整合资源、整合职能、整合制度,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增强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各项救助措施到位,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管理程序,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对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分类施保。
  3、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制度。对已实施救助的特困人口加强定期审核工作,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同时,根据财力状况,适时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向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
  4、五保供养救助制度。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供养标准落实五保供养资金;继续发挥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帮助五保人员的积极作用,使五保对象能够得到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5、优抚救助制度。适时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完善抚恤、优待标准增长机制;建立全省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逐步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
  6、社会福利救助制度。加强福利机构建设,加大对“三无”老人和孤儿、弃婴的集中收养力度;积极探索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新路子,通过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为孤寡老人提供社会服务场所;落实有关高龄老人、特困老人的优惠政策,不断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医疗、学习、娱乐、休养、交通等条件。
  7、临时救助制度。加大社会救助站点建设力度,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建立各种应急救助制度,及时救助因突发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人员。
  (二)逐步建立专项救助制度
  1、医疗救助制度。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农牧民,在享受优惠医疗服务政策的同时,对无力支付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2、教育救助制度。实行城乡困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对困难家庭大中专学生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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