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青海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青政[2005]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现就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进程,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协调;社会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向重点倾斜;社会救助方式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体现各自特点。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救助对象申请政府救助,应当如实报告本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诚实守信。
(三)政府救助和社会互济相结合。政府在对困难群众实施救助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倡导和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开展劳动自救,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既要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三、救助的范围及主要对象
社会救助面向城乡所有困难群众。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时,都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救助,并获得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政府救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包括:重灾民、城市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户和特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困难群体。
四、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