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秀岩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申领、使用、稽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罚没财物或进行内部结算时出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稽核,以票控费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三)罚款没收财物票据;
(四)医疗票据;
(五)内部收款结算票据。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有关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
财政票据的具体种类、版式、规格、联次、编号、色彩和内容等,由省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其中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的版式、内容、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由省财政部门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启用、停用财政票据以及票据的种类、内容等变更时,省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财政票据应具备实用性、防伪性和可监督稽核等功能,可使用分类编码、条型码、萤光防伪等技术。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收款银行使用计算机、专用收款机出具机打票据的,必须使用经省财政部门认可,具有加密性和监督稽核程序功能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