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门诊,设立家庭病床;已开展社区服务的区域,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对重点人群实行专档管理,开展上门服务;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五、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收费公园免购门票;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
六、6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就诊费;
(二)独立居住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享受半价优惠;
(三)进出刘公岛船票享受半价优惠。
七、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半价乘车证,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乘车证,持乘车证免费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
八、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候车(船、飞机)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必须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明显标志。
九、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每5万平方米,室外不低于200平方米、室内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
十、投资兴办非营利性老年人福利设施,享受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社区服务设施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一、老年人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费。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