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5]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2001年9月4日发布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5年3月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按辖区内每位老年人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建立敬老爱老基金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和海外捐助,用于敬老爱老事业。
二、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所在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放救济款,或由老年福利院集中供养;在农村的,由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合同供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市区(开发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鼓励村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设施。
三、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域、滩涂、荒山、草场、废弃地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保障;有条件的村(居)可安排部分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予一定报酬,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障能力;有条件的村(居)可逐步实行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