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浴室、理发店、
美容店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5]2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做好夏秋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响应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夏秋季社会治安整治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酒吧、舞厅、音乐厅、宾馆等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秋季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辖区内重点公共场所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全力以赴,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近期监督工作要重点突出上述公共场所,以落实夏秋季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为重点,督促其创造良好的卫生条件,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
二、在区县的规划指导下,严把准入关,提高卫生安全水平。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对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宾馆、酒吧、舞厅、音乐厅的许可审核,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积极参与开展夏秋季治安专项整治活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特别是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已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抄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