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有关单位应当对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由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核发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要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代征单位遇到纳税人拒绝代征的行为时,应当在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起一日内告知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按照不低于代征税款10%的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商定。
代征单位必须在每个月结束后10日内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特殊行业经过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季度后15日内),同时与税务部门进行票款结报。代征单位不得擅自停征和占压、挪用、截留代征税款。
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认真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无偿对纳税人和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代征人员每月结束后20日内要将上月代征税款明细和代征税款入库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其代征行为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监督考核与手续费挂钩。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区域,要进行重点整治。税务机关对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业户进行查处。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