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严格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七)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和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一)拥有并且使用应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在纳税人办理年检时征收,对不能提供完(免)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车船进行年检。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三)房产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代征。
(八)可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业务的外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九)对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集贸市场可委托其管理机构代征市场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十)其他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