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市境内施工的企业,必须使用“山东省威海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同时,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其中,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征有关税收。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他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资源综合利用、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与科技、民政、经贸、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联合年审制度,共同对全市科技、福利、资源综合利用、校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年度审核进行严格把关,有效防止假科技、假福利、假资源综合利用、假校办、假劳服企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偷漏税问题的发生。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不折不扣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对优惠政策执行到期的企业,要依法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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