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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2005年8月)


  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省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石油化工等项目。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
  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豁免水平(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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