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机关的职责。强化政府机关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不越位,不再把那些属于不该管、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不缺位,该由自己管的事情坚决管住、管好;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扰民,该由自己管的事情,要简化办事程序,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三)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一是要做到公开办事,维护群众的知情权,避免和克服政府办事的随意性,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二是要做到简政便民,设立办事窗口,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三是要做到规范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克服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的现象,取消人为设置的办事关卡和繁琐的办事程序,理顺、简化办事程序和办事环节,公开各项办事规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四是要增强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把权力当作责任和义务的观念,明确公仆与主人的位置,要真正意识到公仆的职责是服务,手中的权力是责任和义务。
(四)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一是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各级政府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
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二是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执法监督。要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职能,继续做好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监察机关要依法检查政府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问题,调查和处理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违规违纪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审计监督,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三是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政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用档案,完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记录、警示、公示制度。一是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政府机关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与检查,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建立信用档案。二是在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中逐步推行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其信用状况,制定相应的警示、处罚办法和机制,对信用等级低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和处罚,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失信行为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政府信用公示制度,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信息要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要把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档案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六)建立行政行为失信惩罚、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要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考核评议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权责相当、职责统一的工作机制。要完善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机制,从根本上阻断地方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依法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