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职能。要建立适应城镇化发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和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省级规划管理研究机构。中等以上城市和较大县(市)应当设立规划局,管理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其他市、县(市)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将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全额拨款序列,人员比照公务员管理。要加强县(市)、乡镇两级村镇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要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要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和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省财政每年要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城镇群规划、区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省政府审批规划的审查、鉴定和管理工作。
四、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省建设厅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各级政府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十三)建立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市州、县(市)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项目的行政行为,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造成后果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以给予主管领导撤职以下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四)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把各类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执法的主要依据,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规划执法力度。探索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违反“五线”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建设,必须坚决予以拆除。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凡城乡规划部分处罚权归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要建立规划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划分职责分工,坚决杜绝以罚代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