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重点镇及其他村镇规划的编制。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编制任务;同时要加快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核心保护区划定及专项规划的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国家级重点镇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其他村镇争取在2-3年内完成规划修编工作。
(五)要全面开放城乡规划编制市场,引进国内外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我省的城乡规划编制,提高我省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要大力推行规划方案招标制度,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建筑工程,都应当通过招标、方案征集等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
(六)全面建立并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省及各市州、县(市)要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明确职责和议事程序。各类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选址,必须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未经通过的不得审批。
(七)建立并实行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在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需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咨询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未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八)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编制和调整修编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依法履行审批和调整修编程序。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制度和规划验收制度。不得搭车收费、搭车审批。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不得以“特事特办”名义不办手续、不走程序。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大力推行城乡规划公示、听证制度。
(九)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开发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开发建设。城乡各类建设,各类开发区、旅游区、风景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由县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未取得县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用地。各城区、各类开发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应当作为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各市州、县(市)政府制定的有关下放规划管理权的文件要一律废止。
(十)完善建设项目省级规划选址审查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和各类开发区的选址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升级,必须由省建设厅出具选址审查意见;未取得省级选址审查意见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不予批准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