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5]2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改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一)切实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部城镇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要抓紧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和中部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条例》,建立区域空间管治、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与协调机制,切实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全面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期限到2010年。设市城市和县城,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同步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修编和审批。要切实搞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两个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上要保持一致。要充分考虑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趋势,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城市规划建成区要保持合理的距离。要编制规划区的规划,实现规划区内规划的全覆盖。要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划定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水系“蓝线”和不良地质条件“黑线”,实行最严格的规划控制。
(三)抓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州、县(市)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制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开展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要加快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的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要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未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批准建设,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积极开展城市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城市景观、消防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