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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

三、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从事鲜茧收购设置收购站,须向当地县、市级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领取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八条 鲜茧收购站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核,由江苏省纤维检验所或其指定的市级纤维检验所负责,审核合格后发给质量保障能力意见书。
  第九条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
  2.鲜茧收购合同;
  3.桑蚕鲜茧收购、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县、市级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企业鲜茧收购资格申请材料受理,并对申报条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报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征求省工商局等部门意见后核准。
  第十条 《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注明证书编号、鲜茧收购站名称、地址、发证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持《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四、鲜茧收购资格的管理

  第十二条 鲜茧收购企业应及时向当地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各期蚕茧收购情况。
  第十三条 经查明鲜茧收购企业以不真实的方式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或有违法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
  第十四条 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鲜茧收购资格条件的鲜茧收购站取消其收购资格,注销其《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须在期满当年12月底前向当地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市、县茧丝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监管情况审核后,于2月底前集中汇总报送省经贸委核准、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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