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
(苏经贸茧丝[2005]405号 2005年6月15日)
各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规范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对2003年制订的《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作相应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请按修改后的《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执行。
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等第28号令),为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鲜茧收购的企业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鲜茧收购资格的核准认定,并对符合条件的鲜茧收购企业发放《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市、县级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鲜茧收购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二、鲜茧收购资格条件
第四条 鲜茧收购单位应有稳定的收购茧源,应与蚕农或代表其利益的组织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立不低于三年的鲜茧售、购关系。设置鲜茧收购茧站应有利于鲜茧收烘能力需求平衡和方便蚕农出售鲜茧。
第五条 鲜茧收购单位须具备必要的收烘保障能力。在设施和环境、设备和仪器、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标准、内部质量保证制度等方面须符合《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暂行)》的要求。
第六条 从事鲜茧收购须工商登记,并具备与收购量相匹配的收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