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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2.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3.经营者使用非正常的价格表示,未能以醒目的书面方式说明该价格表示的具体内容、比较依据的,以及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4.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优惠折价,散布降价、提价信息或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诱骗他人交易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7.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8.在广告宣传、店堂告示中散布虚假价格优惠信息的,有价格承诺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9.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各地价格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行业,如商品(服装、家电、珠宝等)零售、美容美发、电信、旅游、房地产开发及物业服务等,确定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查处。
  三、时间步骤
  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总体时间为一年,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5年5月—7月)。各地价格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及当地政府的安排,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2006年4月)。各地价格部门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实施检查。省局检查分局将在全省选择查处10个典型案件,各市至少要直接查处15个企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5月—6月),省局于2006年6月组织督察组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并进行全面总结、通报。各地应在此之前做好整改总结工作,要分析当地价格欺诈行为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6月5日前报送省物价局(检查分局,传真025—83275184,或通过办公网络传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不走过场,努力使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既有广度,又有力度。要突出国庆、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假日的市场检查,力求做到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
  (二)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反价格欺诈的长效机制。要以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倡导明码实价,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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