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工作
(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要增加有真才实学的医技人员的数量,并提高到一定比例,对无资质以及不适合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要逐步进行分流,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要待岗或解聘。
(二)要提高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做好业务骨干的培训。省卫生厅在2005年对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选拔1000名主诊医生,进行集中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主诊医生的培训工作,以适应提高广大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的需要。
(三)要规范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药品购销监督管理,推行以县为单位大宗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办法,降低药品成本,让农民得到实惠,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贵”问题。
(五)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总控比例,超比例部分的药品收入上缴县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三、加大投入,提高乡镇卫生院技术装备水平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二)县级财政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
(三)省财政对困难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2005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财政对苏北困难地区设备条件较差且基本完成改革与规范管理任务的300所乡镇卫生院进行重点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如下:
1.确定列入省重点扶持的300所乡镇卫生院名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前期对苏北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估调查掌握的数据,在兼顾地域覆盖面平衡的前提下,初步筛选出基本医疗设备缺乏和装备较差的300个乡镇卫生院名单。其中安排宿迁市35个名额,由该市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报省审定。相关市根据省提出的初步名单,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调整的幅度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调整后上报的具体名单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定。上报时间为6月30日前。
2.对列入省重点扶持的300所乡镇卫生院,按平均每个卫生院50万元的投入用于基本医疗设备的购置,考虑到乡镇卫生院自筹资金的能力,中心卫生院按平均60万元配置,一般乡镇卫生院按平均40万元配置。其中:省财政补助50%,乡镇卫生院自筹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