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泛宣传,系统培训,为
《办法》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
《办法》颁布施行的意义、作用和
《办法》的基本内容。重点宣传社会公众提请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提请审查的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通过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责任意识以及自觉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
《办法》的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包括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负责人,从事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监督工作的人员以及负责机关公文处理的人员,培训的内容不仅包括
《办法》,还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制定、公布等相关知识。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要充分准备,精心安排,保证质量,使相关人员做到全面掌握,准确理解,熟练运用。
三、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全面正确实施
《办法》
一是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要严格执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备案、及时备案、规范备案;按照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建立电子报送备案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报送,逐步在全省推行。二是建立主动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及其部门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同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随机检查,要形成制度,常抓不懈。三是落实社会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众提请审查的范围、方式、处理程序以及投诉咨询途径,做到渠道畅通,处理及时,保证这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认真执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废止、修改过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地方法规体系内部协调一致,与上位法不冲突。五是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文书。省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
《办法》的规定,制定一套完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标准文书,实现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