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政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
《办法》的施行予以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办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办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
《办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其所建立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定期检查、提请审查、定期清理等四项基本制度,构成了完整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的制度框架,对进一步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治理行政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必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
《办法》的贯彻实施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抓好、抓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
《办法》,掌握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带头贯彻执行;要从机构设置、工作条件等方面为
《办法》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配备法律和业务知识过硬的专业人员,购置法律法规资料和其他必备的工作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