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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七、规范商品房开发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对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或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实行购房实名制,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预购人转让未竣工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将其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对不履行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基础设施配套不全的,没有按规划设计要求预留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及居委会办公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要参与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并按《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认真分析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和土地、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稳定市场心理预期,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保持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和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稳定住房价格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地税、物价、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房地产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积极探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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