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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的税收政策,严格税收征管。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别墅等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商品住房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对故意拖延房产转让登记时间逃避营业税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强化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开发企业贷款,要严格审批,并强化对其信贷资金及预售款流向的监控,防范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对同一借款人申请第二套个人住房贷款的,提高首付款比例;对同一借款人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实行贷款利率上浮,并予以严格控制。对购买商品住房1年内转让且未还清贷款的,金融部门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不得擅自降低贷款条件和利率标准。完善个人住房置业担保体系,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担保行为,严禁超能力担保和超范围经营。强化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运作。
  五、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普通住房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各市的普通住房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后公布执行。加快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完善旧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力争于2008年前完成市区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并将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物业管理。提倡合理、适度的“梯度消费”,引导居民根据自身能力购买符合家庭当前经济条件的住房,避免盲目购买大面积住房、高档住房等不切实际的住房超前消费。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按照《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抓紧编制安康居住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尽快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2005年全市要开工建设3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尽快落实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市房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快柴峰二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工作,确保按期开工。要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土地划拨、减免行政性收费和公益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面积,合理确定销售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5—85平方米范围内,销售对象要严格控制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中低偏下收入家庭,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严格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抓紧修订出台我市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威政发〔2004〕44号)关于廉租住房政策的规定,以租金补贴为主,建立和推行廉租住房制度。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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