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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威政办发[2005]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住房建设规划调控,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各市区、开发区要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控制高价位商品住房建设,着力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从源头上控制住房价格。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工、竣工面积等,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选址上要优先予以保证。出让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前,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规划部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出具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以上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给。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二、严格土地管理,加大土地供应调整力度。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前提下,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及供应时间,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年度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量的10%—15%安排。已列入省建设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要确保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审批,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严格土地转让管理,禁止将以集资合作建房、利用原划拔土地及工业科技教育等名义获得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转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合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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