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共青团关于开展《陕西省实施<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办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陕团联发[2005]32号 2005年8月29日)
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各市人大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各市(杨凌示范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已于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的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团省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
《实施办法》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重要方略为指针,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实施办法》的活动,增强全社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营造普及法律意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05年8月至12月
三、活动形式及内容
1、通过多种形式开展
《实施办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站、社区内的宣传栏、法制长廊,张贴挂图、招贴画,发放宣传材料、播放音像制品、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社区青少年和学生,以社区为阵地,以
《实施办法》为重点,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文比赛、法制报告、图片展览、知识竞赛、举办培训班、讲座、家长法制学校等形式,积极开展喜闻乐见,便于参与的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与青少年自护教育结合起来,引导青少年在实践教育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