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协助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安监局: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协助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其他部门协同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在查清违法事实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办理;环保部门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环保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交和联合办理制度,按照《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加大对政府和有关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是各级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下大气力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畅通渠道,督查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强舆论引导,畅通12369环保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要定期通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对查处的典型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违法事实公开,查处过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
(三)建立检查制度。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小组要采取日常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市里由分管副市长牵头,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各区县、高新区由分管副区县长(分管负责人)牵头,每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并查办到底,切实做到“四个不放过”:对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者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对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四)严格报告制度。各区县、高新区要将重要情况、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有关报表及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时间及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