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查建设项目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继续加大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对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可继续建设;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
(三)继续严厉查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缔,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取缔关闭的标准是:吊销执照、拆除设备、断水断电。
(四)认真解决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将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
(五)继续开展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以上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确定重点,力求突破。
三、职责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各职能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和违法人员,按照职责分工严肃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牵头开展好环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督办重点案件,并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市计委: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严把新上建设项目审批关,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批准,配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市经贸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市监察局: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阻碍公务,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要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