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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秋月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昆明市中秋月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质监联发[2005]2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对昆明市中秋月饼质量卫生监管,确保中秋月饼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3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经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安全监督是指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卫生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为确保中秋月饼质量安全,依法对中秋月饼产品标识、内在质量、卫生指标的监督抽查检验及其对从事生产、经销活动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制作、加工中秋月饼或者委托他人制作、加工中秋月饼的单位和个人(含季节性生产并向市场销售中秋月饼的宾馆、饭店、食堂等)。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中秋月饼或者销售外埠中秋月饼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并派员组成“昆明市中秋月饼质量监督检查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月饼质量检查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于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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