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
《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有关鼓励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5]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实施〈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有关鼓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实施《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有关鼓励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问题,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在《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实行有关鼓励政策。
一、关于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市、区县财政对2004年底以前投运并按规定向市环保部门交纳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电厂,建设二氧化硫治理设施和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投资费用实行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安装石灰石自动添加脱硫系统的电厂,每套装置补助10万元。
(二)对建设末端烟气脱硫设施的电厂,按锅炉吨位实行补助,每个吨位补助0.3万元。
(三)对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电厂每套系统补助15万元。
(四)企业完成脱硫任务后,及时核减二氧化硫排污费。以后再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三年内市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先征后返)。
以上补助只限于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电厂,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电厂不予补助。对2000年底前已经完成治理任务和2004年底后投入运行的电厂不进行补助。原区县管电厂的补助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县财政各承担50%,原市管电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向省环保局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不在补助范围内。补助资金在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对于完成治理任务领取补助资金又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的单位,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外,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补助资金额的二倍追回资金。
二、关于水泥及其它重污染企业搬迁
《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中涉及的需搬迁改造的水泥企业,属市里征收排污费,并在市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后的,市财政按每条10万吨水泥生产线100万元进行补助;属区县征收排污费的,由区县自行制定补助办法。水泥企业搬迁的其它优惠政策,按照张店近郊水泥企业搬迁改造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