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件10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3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铅印件或打印件,并由报送单位盖章,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其它说明材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遵循
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有利于汕头市的改革开放,为贯彻落实国家赋予特区的优惠政策所必需;
(三)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
(五)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回复。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市政府法制局对上述反映,应当依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函复反映的单位。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不符合
宪法的规定,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原报送单位限期修正,或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汕头市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改革开放或与现行的特区政策相冲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三)规范性文件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并作出修正;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