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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承诺的建设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五)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项目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投资意向书。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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