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8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三)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关联企业的情况;
(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五)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资金(须出具银行证明资料);
(六)公司成立来的类似工程投资经营业绩情况;
(七)近3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八)目前正在经营和正在参加投标项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