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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沿线,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管理权限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合同。
  第十一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经营性收费年限;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主要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项目收费方式的批复;
  (七)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关于工程可行性报告的批复;
  (八)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投资意向书格式等。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建设年限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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