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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企业法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本办法招投标条件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招标投标活动,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业务监督,市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项目收费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经国家或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选择企业法人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交通委员会核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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