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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子女就学救助的相关规定”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7日)废止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
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在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障我市处于困难境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自治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新财企〔2002〕178号),按照“量力而行、广覆盖、低标准、救急、缓难”和“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成立乌鲁木齐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县)民政部门相应设立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申请,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
  (一)市、区(县)两级财政编制当年预算时,根据上年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原则上按不低于本级财政新增财政收入的2%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在预算执行中一次性划转至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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