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

  举办人应当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重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活动场所秩序。
  第二十七条 举办人应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次活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参加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维护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平、公正,禁止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举办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内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标语或者旗帜等物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举办人的主体资格、举办条件、举办程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举办人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举办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求举办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三)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违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举办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九)、(十)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