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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六)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七)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或者大型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医疗急救方案以及为运动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情况;
  (八)合作举办的,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举办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举办人提交备案后,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7日内告知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补齐。
  体育行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有关登记和审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5日,举办人应当如实公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运动员(队、俱乐部)、举办人身份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有权公开上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公众有权向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查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变更涉及登记或者审批事项的,举办人应当在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或者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日如实向社会公开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因故取消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原定举行时间前3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广州市”、“全市”或者同类名称。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区(县级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区(县级市)”、“全区(县级市)”或者同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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