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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依据执法检查内容及《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食品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药品质量管理,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案件的查处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监管和虚假广告的案件查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协助做好医院制剂、药品质量及价格监管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对全市药品价格进行监管,了解我市药价整体情况。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阶段(6月中旬—7月底)。
  1.及时传达落实全省《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电视电话动员会议精神,召开市级各有关部门协调会议,建立沟通机制,明确职责。
  2.根据省上的统一安排,用一周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药品管理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监管的重要性,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3.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用一个月左右时间,按照此次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组织进行假冒伪劣药品、药品广告、药品价格的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了解存在的突出问题。
  4.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于7月15日前将自查工作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评议阶段(8月中旬—11月上旬)。
  1.市政府组织市级各相关部门,对各区、县的执法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2.市食品药监局汇总各区、县及相关部门的自查总结,形成我市的汇报材料。
  3.根据省上执法检查组的统一安排,各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及落实工作。
  4.认真听取检查组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市进一步做好药品执法及服务工作打好基础。
  (三)整改阶段(11月下旬—2006年3月底)。
  按照省人大、省政府及市人大的反馈意见,积极完善和改进我市《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执法工作。
  五、检查方式
  (一)这次执法检查将采取自查、抽查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听取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汇报。
  (三)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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