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时,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授权主体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授权主体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以及风景名胜资源。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授权主体对特许经营者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不受损害;
  (二)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提供安全、优质、稳定的服务,并实行普遍服务;
  (三)按规划维护、更新、改造或者新建人文景观;
  (四)按规划完善游路、供水、供电、排污以及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
  (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 授权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二)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督促特许经营者实施开发计划;
  (三)受理并答复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四)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授权主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授权主体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经营活动严重违反规定,或者经营设施、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权被实施临时接管或者提前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档案移交授权主体。在授权主体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授权主体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经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