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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所有开发性和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单个开发性或者经营性项目进行建设、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省级、县(市)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经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且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授权主体应当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开发计划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开发计划应当包括保护措施、规划实施、项目设置、投资计划、投资分析、营销策略、开发目标等内容。
  通过依法招标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县(市)级风景名胜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主体可以采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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