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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005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交通(车队、船队、游路、索道等)、漂流及必要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列入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禁止开发建设和实施特许经营。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特许经营范围内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国家;经依法评估后,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由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
  第六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按规划在特许范围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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