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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成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价格基数和企业改制改组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初步确认,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终极确认。”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评估机构做出的地价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地价评估结果的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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