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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二、分级负担,加强管理,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根据我市各区县财力状况,市财政对区县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保障这项政策的顺利实行。其中蓝田、周至补贴70%,临潼、长安、灞桥、阎良、高陵、户县补贴50%,雁塔、未央补贴30%,其余由区县本级财政负担。财政状况许可的区县还可根据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市、区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数量和低保资金使用测算情况,提出下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据实列足低保资金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定期拨付,确保稳定持续的资金来源。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村低保工作正常运行。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户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由区县财政负担。对农村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要加强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不被挤占、挪用。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三、健全农村特困户救助审核、审批制度,确保“应保尽保”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农村低保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不断推动农村低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农村低保对象和临时救济对象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家庭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区县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对象,要在其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真实合理地核定农村特困家庭的收入,是顺利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关键。各级农村低保工作部门核定家庭收入情况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公正合理地认定农村特困家庭的实际收入,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差金额,坚决防止谎报、瞒报。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假公济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以不实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停发保障金并追回以前所得,维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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