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市政发[2005]75号 2005年6月30日)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起,在全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1998年以来,我市在农村开展了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对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保障资金不落实、保障水平偏低、“应保未保”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显得十分迫切。
  根据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类特困家庭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将其纳入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对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因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通过自身努力在短期内难以维持生活的贫困户,实行临时救助;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鳏寡孤独人员除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外,还要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继续落实“五保”政策,保证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构建全面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等困难家庭在农村生产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农副产品销售、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按照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工作思路,考虑各区县农村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实际存在的差异,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6区750元,7个远郊区县(长安、临潼、阎良、高陵、蓝田、周至、户县)650元。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政府将适时予以调整。凡年人均纯收入在上述标准以下的特困户均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救助金额的核定,以现行低保线为标准,采取补差的形式。每年对农村特困家庭收入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