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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66号 2005年6月11日)


  《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发生行政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行为。
  前款所称一定后果,是指被服务或管理对象投诉;被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评;引起舆论批评,媒体曝光;损害服务或管理对象合法权益,被查证属实的。
  第四条 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不严格依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处理公文的;
  (三)不按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和行业服务规范服务的;
  (四)对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的;
  (五)擅离职守的;
  (六)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差错的;
  (八)工作时间内在办公场所进行非公务活动的;
  (九)其他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纠正;
  (二)诫勉;
  (三)责令道歉;
  (四)检查;
  (五)取消当月奖金;
  (六)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取消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
  (八)通报批评;
  (九)离岗培训;
  (十)调整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前款所列追究方式,根据行政过错程度及后果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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