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5]64号 2005年6月11日)


  《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处理行政事务、接待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严格规范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的有关指示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将所在机关公共服务的办理条件、程序、期限等公开,积极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行政执法;
  (五)热情接待反映困难和问题的群众,并按照职责,积极想办法,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所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