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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化
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标发[2005]4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标准化工作水平,营造首都良好的标准化工作环境,促进北京市在标准化技术方面的国际交流工作,规范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了《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作好我市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工作。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北京市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北京市的生产实际和国际交流,规范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准条件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立项、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DB11/Z”构成。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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